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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3日,自治区民政厅、财政厅联合印发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》,办法自文件印发30日后施行。
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对象应当具有宁夏户籍;年满8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。普惠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应当具有宁夏户籍;年满80周岁且未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;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高龄津贴待遇。
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为:
80-89周岁城市户籍高龄低收入老年人,450元/人·月
80-89周岁农村户籍高龄低收入老年人,270元/人·月
90周岁及以上城乡户籍高龄低收入老年人,500元/人·月
高龄低收入老年人补贴发放标准:
开斋节补贴180元/人·年
古尔邦节补贴180元/人·年
饺子费60元/人·年
自治区采暖补贴:
城市户籍高龄低收入老年人200元/人·年
农村户籍高龄低收入老年人100元/人·年
普惠高龄津贴发放标准:
80-89周岁高龄老年人,100元/人·月
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,200元/人·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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